近年來,我國企業界,尤其是高科技上市櫃公司,為吸引人才留任、激勵員工士氣,提升企業競爭力,採用的員工獎勵方式已相當多元化,基本上,除正常薪資、獎金外,其他重要者之獎酬制度莫過於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股、員工分紅、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方式,甚至於有大股東直接移轉自己持有股票予員工。
隨著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及財務會計準則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會計處理」即將實施,企業紛紛積極思考如何重新訂定整體員工薪酬配套制度,以減少對財務報表之衝擊。
無可置疑的,企業界調整獎酬制度的同時或多或少也會影響員工之稅負。本文目的,在以員工立場探討以上不同的獎勵方式對員工整體所得稅負之影響,有助於企業規劃員工獎酬制度的參考。
一、 現金增資員工認股權
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至15%的股份由員工認購。實務上,員工承購的價格,股東認購價格及對外發行價格應相同,且通常比市價低。此部分實質上也是對員工的獎勵方式之一,但稅法並未就其差額課稅。
二、員工分紅
依公司法第235條及第240條規定,公司於盈餘分派時,員工得依章程規定享有一定比率之員工分紅。員工取得現金分紅部分,係屬薪資所得,應全額列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若員工分紅係取得股票股利,其稅負依下列情況有所不同:
1、取得股票股利屬面額部分:係屬薪資所得,應併計各該員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40%。
2、取得股票股利屬於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的部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併入可處分日次日所屬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上述基本稅額稅率為20%,免稅額為600萬元,由於係綜所稅之補充稅,計算基本稅額後若大於實際繳納之綜所稅方須繳納基本稅額。所稱時價,原則上,上市櫃公司股票指可處分次日之收盤價,興櫃股票指可處分之次日第一個有交易日之均價,其他股票指前一年會計師簽證財報之每股淨值。
3、取得股票股利屬可處分日之時價與實際處分股票價格差額部分: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範疇,若係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故無課徵所得稅問題。而若屬未上市或未上櫃及非興櫃公司者,於實際處分時有所得,雖同樣停徵綜合所得稅,但同第2項,屬出售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一項,應計算基本稅額。
三、員工認股權:
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或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依公司所定的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的「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部分,屬於員工的其他所得,應併入員工執行認股權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但無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至於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標的時價的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如屬未上市櫃及非興櫃公司,仍應計入基本稅額。又國外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取得並執行我國境內公司發行的員工認股權,亦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問題。若員工於公司發給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日的期間內,未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無我國境內來源所得問題。
若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以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的「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部分,依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居留的天數,占該期間之比率,計算我國來源所得。依上開比率計算的我國來源所得核屬員工的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的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又員工認股權所稱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的時價,與上述股票股利時價認定不同,上市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收盤價,興櫃、未上市櫃股票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四、 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部分:
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或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公司得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依財政部96年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990號函釋說明,該股票交付日的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的差額部分,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實物所得的規定,併計交付股票年度員工的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五、 大股東信託孳息供員工分紅:
近年來大股東也流行利用信託方式,即將個人部分持股信託產生的孳息,提供作為員工分紅之用,大股東透過信託規劃,繳交有限度的贈與稅,對員工而言,拿到股票後僅面額部分要課稅,此舉從稅負觀點來說,非常有利吸引員工。
綜上所述,可知員工各項獎酬配套制度,稅負負擔不盡相同,有些應課綜合所得稅,有些適用基本稅額條例,有些則無稅負負擔,實務執行上,也會因時價認定不同、執行期間不同,稅負有所差異,尤其是明年之後,員工認股權可以低於發行日時價授予員工、庫藏股也可低於買回價供員工認購,使稅負負擔增加情況更趨複雜,企業在規劃員工獎酬制度應更慎重思考員工稅負負擔問題,以更低成本吸引員工。(本文作者蕭翠慧是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轉摘自【2007/11/1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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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費用化明年上路,不管是認股權證或是分紅股票,明年起都得當成公司費用,衝擊企業獲利,不少企業搶在最後一刻趕發員工認股權證來留才,今年已超過230家企業申請發行認股權證,比去年多出一倍多,而且是愈接近年底,愈多企業搶發。 趕在適用會計舊制的最後一刻,企業搶買庫藏股、搶發認股權證,今年截至昨(25)日為止,已有233家企業申請發行認股權證,上半年僅54家申請,下半年搶發愈趨明顯,光是11月就有68家申請。去年一整年也僅百來家企業發行認股權證。 日月光、旺宏、力晶、仁寶、聯電、寶成、緯創以及瀚宇彩晶等,都是在這兩個月申請發行。 認股權證是公司給予員工股票選擇權的一種工具,約定數年(大部分企業約定兩年)後可以用執行價的權利,要求轉換為現股,如果屆時股價較高,員工換成現股再賣出,就算賺到。 對企業來說,認股權證是一種最少可以綁員工兩年的留才工具。 銀行信託部主管解釋,由於今年發行認股權證仍然可以使用「內含價值法」,企業可以透過將認股權證的執行價與市價訂為同一個價格,內含價值即為零,企業就不需認列費用。 不過,明年開始,員工分紅費用要採取公平價值法,執行價與市價就算相同,但依照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的精神,必須認列價差。 所以,企業紛紛搶在最後幾個月搶著發行認股權證,由於實現日期依企業和員工約定,最少兩年後才會執行,對企業股本稀釋的影響最快也是兩年後。 根據勤業眾信的分析,企業因應方式主要有四種,第一,多發現金、少發股,第二,發行員工認股憑證,第三,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第四,由大股東以持有公司股票交付信託,將孳息發給員工。另外,還有企業則以未上市上櫃的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的股票獎酬員工。 轉摘自【2007/11/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部分上市公司搶發員工認股權證,據了解,包括外資、投信在內法人關注這類公司「逃避」新制的作法,不排除下調股價。 上市公司搶發員工認股權證,對於個股股價、本益比的估算,法人圈一般認為,相較於過去員工分紅配股,企業年底前搶發員工認股權證雖不會反映在認列費用上,但「未來潛在被執行的選擇權,帶來股本膨脹的壓力更大」。此外,由於員工認股權證的認購價「可能很低」,加上認股權證被執行時機的不確定性更高,潛在賣壓出籠時點的拿捏也更難。 站在投資者角度,法人並不樂見看到上市公司趕在「大限」前搶發員工認股權證的作法。雖然法人尚未找到評估搶發員工認股權證與合理股價的共識,但預計最快在明年第一季,法人可望調整類股及個股的本益比。 員工分紅配股比重最重的IC設計類股,此波股價已反映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向下修正;預期明年第一季,各家上市公司員工分紅配股新措施明朗後,法人對相關個股股價合理性評估將陸續出爐。 轉摘自【2007/11/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員工分紅費用化今年開始實施,上市櫃公司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的基礎為何?金管會卻變來變去。原本金管會去年9月宣布,以上一會計年度最後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計價基礎,但因為外界很多意見,昨(31)日決定,重新改回以股東會前一日收盤價為基礎。 金管會表示,以股東會前一日收盤價來計算股數,比較符合國際會計準則,能與國際接軌。 上市櫃公司必須從今年第一季財報,開始估列員工分紅費用。金管會強調,今年股東會是決議去年員工分紅,尚不須將員工分紅費用化;但明年股東會,員工分紅費用化,必須以股東會前一天股價,來計算員工股票紅利的股數。 金管會昨日邀請台積電、鴻海、明基、友達等大型科技業者,以及產、官、學界,召開員工分紅費用化會議,與會人士達成共識,將推翻去年9月金管會所發布的規定。 金管會去年3月30日發布函令,上市櫃公司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為計算基礎。去年9月6日宣布更改上述規定,修正為以上一會計年度最後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計算基礎。昨天公聽會後,再度改回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為基礎。 金管會強調,昨天僅是座談會,雖然與會者已經達成共識,但此案還必須通過金管會委員會,才能最後定案。 金管會變來變去,主要關鍵點在於若採上一年度最後交易日的收盤價,將不符39號會計公報的規定。39號會計公報要求,要以股東會決議日的市價,才符合公平市價的會計處理原則。 先前外界反對以股東會前一天收盤價來計算股數,理由是因股東會前一日的收盤價會變動,造成法人股東(尤其外資股東)對盈餘分派案產生不確定疑慮,進而影響股東會決議。 此外,若股東會前一天股價大跌,公司要發放的員工股票紅利股數暴增,公司章程所訂的資本額,恐不敷原擬盈餘轉增資案的發行新股股數,又會面臨章程修正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的困境。不過,昨天的公聽會上,問題又突然迎刃而解。金管會表示,外資在意的是發放多少金額,而不是股數。若採用上一年最後交易日的股價來決定股數,萬一股價後來提高,隔一年必須增加認列新的費用,對新股東不公平。 轉摘自【2008/02/01 經濟日報】
股災拖累台股股價,連帶也可能讓擁有員工分紅配股的上市櫃公司員工,今年5月要繳高額最低稅負所得稅。財政部表示,員工分紅配股以可處分日次日的市價計課最低稅負,如員工事後出售股票的價格較低,並無法列報交易損失。 科技廠的員工最近都因收到扣繳憑單而哇哇叫,因為去年員工分紅時,股價還在高點,當時期待台股上萬點,捨不得賣股票,股價至今腰斬、甚至打三折,但卻要以員工分紅的次日市價計課最低稅負,換句話說,當時沒有賣股票的員工,卻仍要以高價課稅。 高科技員工去年員工分紅普遍在8月到10月,當時電子股的股價都在高點,如聯發科、宏達電的股價逾600元,大立光逾400元。股價高,使得員工分紅很容易就達到最低稅負的課稅門檻。 一家科技廠的中高階主管說,95年度的員工分紅領到200張股票,扣繳憑單上計算是以員工分紅次日的股價300元計價,使得必須計課最低稅負的員工分紅依市價計算達到6,000萬元,這位中高階主管看著自己的扣繳憑單,試算一下,約要繳1,000萬元的稅。 財政部表示,必須計課最低稅負的股票有兩種,一是員工分紅配股,另一是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交易所得,如加計其他綜合所得在600萬元以上,就要課徵20%的最低稅負。 如果是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有交易所得要課稅,如有交易損失,也可以抵減最低稅負。 但是,除了員工分紅配股外,一般上市櫃公司的股票交易所得是不課最低稅負的,因此,員工分紅配股若由上市櫃公司發放者,實際售股價格若低於取得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的時價,產生的交易損失,就要認賠了事。 舉例來說,甲是A上市科技公司的員工,96年取得分紅配股的可處分日(目前是以股票送交集保公司為準)次日時價為每股60元,甲加計應稅與免稅所得年收入逾600萬元,5月甲需要申報最低稅負,其中屬於員工分紅配股的所得,是以每股60元減掉面額10元的差額50元課稅。 甲若在取得分紅配股時因預期股價會再上漲而未出售,未料96年底逢全球股災造成股價下跌,甲在96年底以每股30元的價格賣掉手上的分紅配股,每股損失30元(可處分日次日時價60元減出售時價格30元為證券交易損失),5月申報所得稅時,依法不得與員工分紅配股所要繳交的所得稅相互扣除。 財政部說,這種因股價巨烈波動造成員工分紅配股的可處分日時價高於實際出售價格,導致獲配分紅的員工需要繳交高額最低稅負所得稅的現象,並不會發生在未上市櫃公司的員工身上。 主要原因就在最低稅負只對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交易所得課稅,因此當獲配分紅的員工實際出售股票,且售價低於取得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時價時,產生的交易損失,可以在與其他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互抵,若當年無證交所得時,則可保留在次年時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