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有一個六、七十歲的公司老闆,孩子的身分證母親欄位填的是他配偶的名字,但有部分子女真正的母親其實是老闆的「小老婆」。

這個「小老婆」意外去世,留下土地、存款等財產,但在法律上,她沒有任何子女,世上剛好也沒有其他可以繼承的親人,加上她又不是那老闆合法的配偶,所以變成沒有遺產繼承人的情況。

事實上,這個「小老婆」所擁有的財產,大部分是那老闆給她的,如果沒有人繼承,豈不是要繳給國庫?那老闆很不希望這樣,就來找我談。

早期,有些人的親生父母,跟戶口名簿上登記的父母是不一樣的。如上述,以前有許多子女的生母並不是生父的合法配偶,但因為當初出生登記的規定不嚴格,所以在出生時,母親的欄位登記的是父親的合法配偶。如此,就很容易發生上述的情況,即子女真正的母親過世,卻沒有人繼承的情況。

上面的例子,看起來很複雜,其實很簡單。如果那位老闆和「小老婆」曾經舉行合法的結婚儀式,依以前的法律,沒有重婚問題,所以「小老婆」就是他的配偶,他便是理所當然的繼承人。

如果兩人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又想圓滿解決遺產問題,那麼老闆的「大老婆」可以去提親子否認之訴,透過DNA鑑定,證明她小孩的生母是「小老婆」。也許他們當年有偽造文書的問題,但因為時效過了,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過去,提起親子否認之訴必須在知情的一或兩年內進行。但現在,只要DNA鑑定無誤,也不見得要拘泥時限,因為新修正的民法第1063條規定已經放寬,子女若知道自己親生父母另有其人,甚至可以在成年後兩年內提起。

也有事先預防的作法,就是由「小老婆」收養自己的親生子女,這樣就不會沒有繼承人。另外,我建議的安全作法是先寫好遺書,把財產做適當的安排。

其實,對老闆的合法配偶來說,可能也不希望自己去世後,竟有非婚生子女來分產。所以由「小老婆」收養自己親生子女,大老婆也會很放心。不然,合法配偶也可以先寫遺書,把大多數的財產留給她想給的對象。

目前,較年長的企業家,還是存在不少把非婚生子女登記成婚生子女的例子;另外,也有許多人是因為其他原因導致親生父母和登記的父母不同的情形,在民法1063條修正之後,相信可以解決不少「分產」問題。

(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


【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7.09.05 04:38 a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quari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