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國中生阿男和小美,家境不錯,但不喜歡唸書,在校園偷偷談起戀愛。阿男讀國三,小美讀國一。戀情持續兩、三年,兩人居然有了愛的結晶。當時小美才15歲,還沒畢業,阿男雖然已經出社會工作,但也只有17歲。

小倆口打算結婚,但小美的父親不知道她未婚懷孕的事,深表反對。他們只好自作主張,透過宴請同學的方式,找了證婚人,順利成婚,時間是1992年夏初。隔年農曆年,孩子就出生了。

小美的父親事後才發現自己女兒的肚子愈來愈大,沒想到最後連小孩都生出來了,非常火大,找朋友研究法律,想推翻這樁婚姻。

沒錯,男方和女方必須各滿18歲和16歲才能結婚(民法第980條),而且如果是未成年結婚,還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行(民法第981條)。所以說,阿男和小美足足犯了兩個大錯。

事實上,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這種未成年的婚姻。只不過,像小美這樣已經懷孕的話,就不能撤銷了。法律規定,知道結婚事實的六個月後或結婚一年後、或者女方懷孕,都不能撤銷(民法第990條)。所以,小美的父親,也就是阿男的丈人,也莫可奈何。

十多年過去,2008年初,兩人鬧離婚,分產的問題隨之而來。

阿男婚前,父親曾給他200張上市公司股票,婚後孳息達100張,以每股80元計算,共是800萬元;另外,他的銀行帳戶裡有600萬元,但在離婚前一年先送給新交的女友300萬元,前三個月又送給女友媽媽300萬元,存款變成零。

小美也擁有繼承自父親遺產的2,000萬元股票,以及母親贈送的1000萬元存款。

阿男的心機較深,動作也快,他確定自己財產比較少,就寄存證信函給小美,說要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小美嚇到,剛好她在報上看到我的專欄,找上門來求助。

雖然,阿男腦筋動得快,但是他可能不知道,他趕在辦離婚手續之前送給別人的存款,其實還是要算進他的財產裡面。像他送給新女友300萬元的事,因為對小美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害,而且小美知道此事還未超過六個月,所以可以撤銷(民法第1020條之1、之2);而他送給女友媽媽300萬元,小美知情也未超過兩年,雖然不能撤銷,但可以「追加」計算為他的財產(民法第1030條之3 )。

反觀小美的財產全部來自於繼承或無償贈與,所以都不用算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範圍。所以反而是阿男全部1,400萬元財產,要分一半給小美才對。

順道一提,阿男在婚前還跟小美協議約定採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寫在字條上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其實,他們當時都是未成年人,訂約時未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又沒有在婚後進一步確認,所以訂這種約根本無效(民法第79條、81條)。

(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商務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轉摘自【2008/07/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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