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讀大學時在台北租房子,房東是個年輕寡婦乙,三餐都幫他料理,結果日久生情,兩人未婚便生子。甲的老爸是南部大地主,知道之後,勃然大怒,覺得寡婦的年紀比他兒子大一輪,而且只有小學畢業,強烈反對,託朋友在台北買房子給兒子住,禁止兒子再和寡婦交往,但認養了孫子。

甲上研究所後,把老爸買的房子分租給班上女同學丙,兩人同居,漸漸地女同學的肚子也大了起來。老爸上台北探望兒子,發現兩人「生米煮成熟飯」,但女方的學歷和家世不錯,就讓兩人成婚。女方父親還贈與女兒100萬股的未上市股票,相當於1,000萬元,並誠實申報贈與稅。

後來,丙生了一個女兒。甲的老爸有了孫兒、又有孫女,非常高興。不過,甲仍對乙念念不忘,雙方耦斷絲連,終於「紙包不住火」,丙知道甲和乙外遇。甲為了彌補丙,就把台北的房子送給她。

另一方面,寡婦乙決定和後來認識的水電工結婚,但仍私下和甲來往,腳踏兩條船的結果,不知道肚子懷的是誰的孩子?後來證明是甲的種,在乙的暗示下,甲承諾每月給3萬元撫養費,並寫下字據。

甲去世後,留下8億元的財產、以及1億元的債務,淨遺產是7億元,其中2億元來自甲的老爸留下的遺產。7億元扣掉3億元的遺產稅,還剩下4億元。如何分配這4億元遺產,「甲的法定配偶」丙,以及「甲的兩個孩子的媽」乙,開始兩個女人的戰爭。

丙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她沒有任何婚後的財產,所以4億元必須先分一半給她。乙則替兩個未成年的兒子爭產,尤其是婚後才生的老二有被甲撫養的事實,應該可以分產。

另外,乙查出,丙受贈於父親的股票已經上市,不斷配股的結果,已經變成500萬股,每股股價也達80元,所以總價值高達4億元,而這些年「多出來」的3億餘元應該是婚後的財產,是差額請求的「減項」,丙無法分到2億元。

正解如下:甲送給丙的房子,屬於「外人無償贈與」,不列入差額請求的計算範圍(民法第1030 條)。但是,丙的股票後來變成500萬股,多出來的400萬股,乘於現今股價每股80元,等於3.2億元,就算是丙婚後的財產,要列入差額請求之內(民法第1017條)。

至於乙和甲所生的「老二」,法定身分是水電工之子,不過因為有被甲撫養的事實,也有權請求分產,可由親屬會議決議,酌給遺產(民法第1149條)。不過,乙如果要這筆錢,就必須讓水電工老公知道事實,然後依規定提出「親子否認之訴」(民法第1063條),才能辦理。

(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商務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轉摘自【2008/05/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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