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經營電腦相關業務。某次召開股東會時,甲公司董事長得意地透露,去年在下游廠商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累計用1,800萬元買下六成股權,成為乙公司的重要股東,並進而影響乙公司的決定,讓甲公司以正常價格的八成向乙公司購得貨物,市價1億元的貨物,甲公司只要付8,000萬元,現賺2,000萬元。

現場剛好有到處投資的職業股東聽到這件事,便開始著手研究。

話說,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權後,乙公司的五席董事當中,三席是甲公司所派,其中一席董事是林老伯,也是原本甲公司的董事。

70多歲的林老伯對電腦市場根本不了解,但他的兒子在台北賣電腦,都跟甲公司進貨。林老伯名下的土地被徵收、得到鉅額補償金後,才聽兒子的建議拿出1,000萬元投資甲公司,成為甲公司的股東。

林老伯受邀成為甲公司的董事,每月有2萬元車馬費,但事實上他有時親自出席,有時委託別人代為出席。後來他又被派去乙公司當董事,每月又多2萬元。林老伯笑稱自己老來運,每年48萬的額外收入,比放銀行定存還好賺。

可是,最近林老伯收到兩張存證信函,讓他高興不起來。寄信的人分別是張三和李四,他們就是大家所說的職業股東。

張三說他持有乙公司股權1.1%,要代位乙公司向甲公司以及公司負責人求償。李四也說持有乙公司3%股權,認為林老伯身為乙公司董事,未盡忠實義務,違反善良管理人責任,讓公司受損2,000萬元,應負賠償責任。張三和李四都要求林老伯在十天內出面協商、解決。

林老伯的兒子安慰他,說張三和李四搞錯了,因為林老伯又不是公司負責人,而且貨也不是他賣的,價格也不是他訂的,「對方說不定是詐騙集團!」雖說如此,林老伯還是心裡怕怕的,失眠好幾天,最後來找我諮詢。

依法,李四和張三說的都沒錯。

董事也是廣義的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其次,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制公司,而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從屬公司,如果甲公司使乙公司做了不合營業常規或不合利益的經營,年度終了時應該做適當補償,否則要付賠償責任。

話說回來,乙公司被甲公司控制,根本不會求償,而張三身為乙公司股東,也符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乙公司1%股權的規定,有資格代位向甲公司及其負責人求償;即使甲、乙公司達成任何和解,他這小股東仍可求償。(公司法第369條之4)

由於林老伯也算公司的負責人,而負責人對公司應盡忠實義務,並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公司法第193條第2項),所以,就乙公司損失2,000萬元的事情,李四確實可以認為董事不盡責,而代乙公司對林老伯提出訴訟。因為李四持有乙公司3%以上股權超過一年,可以書面要求監察人對乙公司的董事提起訴訟,但如果監察人不在30天內提出,李四有權直接為公司提出訴訟(公司法第214條)。

基本上,林老伯是老實人,他從沒出席任何一次討論及決議低價出貨的董事會。我把張三和李四兩人找來說明實情,請他們去找真正應該負責的人。

依我研判,應該是林老伯的兒子讓外人知道家裡有鉅額土地徵收補償金,才會被人釘上。所謂:「錢財露白,危險就來。」另外,我也建議大家,不要隨便答應當公司董事,因為林老伯當初如果親自出席董事會,除非他表示異議並留下書面紀錄,不然還是得負責。林老伯後來寧願放棄車馬費,不當董事了。

(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商務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轉摘自【2008/06/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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