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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企業界,尤其是高科技上市櫃公司,為吸引人才留任、激勵員工士氣,提升企業競爭力,採用的員工獎勵方式已相當多元化,基本上,除正常薪資、獎金外,其他重要者之獎酬制度莫過於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股、員工分紅、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方式,甚至於有大股東直接移轉自己持有股票予員工。

隨著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及財務會計準則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會計處理」即將實施,企業紛紛積極思考如何重新訂定整體員工薪酬配套制度,以減少對財務報表之衝擊。

無可置疑的,企業界調整獎酬制度的同時或多或少也會影響員工之稅負。本文目的,在以員工立場探討以上不同的獎勵方式對員工整體所得稅負之影響,有助於企業規劃員工獎酬制度的參考。


一、 現金增資員工認股權

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至15%的股份由員工認購。實務上,員工承購的價格,股東認購價格及對外發行價格應相同,且通常比市價低。此部分實質上也是對員工的獎勵方式之一,但稅法並未就其差額課稅。


二、員工分紅

依公司法第235條及第240條規定,公司於盈餘分派時,員工得依章程規定享有一定比率之員工分紅。員工取得現金分紅部分,係屬薪資所得,應全額列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若員工分紅係取得股票股利,其稅負依下列情況有所不同:

1、取得股票股利屬面額部分:係屬薪資所得,應併計各該員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40%。

2、取得股票股利屬於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的部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併入可處分日次日所屬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上述基本稅額稅率為20%,免稅額為600萬元,由於係綜所稅之補充稅,計算基本稅額後若大於實際繳納之綜所稅方須繳納基本稅額。所稱時價,原則上,上市櫃公司股票指可處分次日之收盤價,興櫃股票指可處分之次日第一個有交易日之均價,其他股票指前一年會計師簽證財報之每股淨值。

3、取得股票股利屬可處分日之時價與實際處分股票價格差額部分: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範疇,若係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故無課徵所得稅問題。而若屬未上市或未上櫃及非興櫃公司者,於實際處分時有所得,雖同樣停徵綜合所得稅,但同第2項,屬出售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一項,應計算基本稅額。


三、員工認股權:

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或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依公司所定的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的「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部分,屬於員工的其他所得,應併入員工執行認股權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但無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至於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標的時價的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如屬未上市櫃及非興櫃公司,仍應計入基本稅額。又國外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取得並執行我國境內公司發行的員工認股權,亦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問題。若員工於公司發給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日的期間內,未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無我國境內來源所得問題。

若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以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的「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部分,依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居留的天數,占該期間之比率,計算我國來源所得。依上開比率計算的我國來源所得核屬員工的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的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又員工認股權所稱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的時價,與上述股票股利時價認定不同,上市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收盤價,興櫃、未上市櫃股票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四、 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部分:

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或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公司得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依財政部96年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990號函釋說明,該股票交付日的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的差額部分,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實物所得的規定,併計交付股票年度員工的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五、 大股東信託孳息供員工分紅:

近年來大股東也流行利用信託方式,即將個人部分持股信託產生的孳息,提供作為員工分紅之用,大股東透過信託規劃,繳交有限度的贈與稅,對員工而言,拿到股票後僅面額部分要課稅,此舉從稅負觀點來說,非常有利吸引員工。

綜上所述,可知員工各項獎酬配套制度,稅負負擔不盡相同,有些應課綜合所得稅,有些適用基本稅額條例,有些則無稅負負擔,實務執行上,也會因時價認定不同、執行期間不同,稅負有所差異,尤其是明年之後,員工認股權可以低於發行日時價授予員工、庫藏股也可低於買回價供員工認購,使稅負負擔增加情況更趨複雜,企業在規劃員工獎酬制度應更慎重思考員工稅負負擔問題,以更低成本吸引員工。(本文作者蕭翠慧是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轉摘自【2007/11/1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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