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動產達成買賣合意 就算數

好友A先生在台北開設甲公司,專賣日本進口貨,三年前景氣好時,公司經理B領了很多獎金,為了節稅,借用公司名義購買一部高級汽車,近來因日圓升值,以致業績大幅滑落,只好將車以60萬元賣予同業C,一手交錢一手交車,但沒有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

某天C開車去喝酒,車停路邊,喝完後爛醉,找不到車,也怕酒駕遭罰,因此坐計程車回家。隔天酒醒想去牽車,卻發現車子被偷,於是報警處理。事實上,贓車早已因超速被警方攔下,警方馬上依監理資料通知甲公司去領取。

B知道後,未告知A、C,就私自將車領回後送給女友D,還到監理機關辦過戶。沒想到,D某天去北海吃海鮮,讓同業E看到這輛車,就立刻打電話告訴C。C看過後百分之百確定那就是他失竊的車,可是不管他怎麼說,D就是不理他。

巧的是,隔幾天甲公司收到國稅局書面通知,表示甲公司漏開轉讓汽車予D之發票、短繳營業稅,除補稅外還要加罰鍰,B知道後,心想一定是C去檢舉的,雙方還大吵一架。

最冤枉的是A,他不但收到公司補稅加罰的通知,還因為C去公司理論,很沒面子。不過,他了解事情始末後,也覺得C很無辜,決定一切依法處理,以免商譽受損。

我了解事情來龍去脈後,先向大家說明,國稅局會查得甲公司轉讓汽車未繳營業稅的原因,應該是因為監理機關與國稅局間有通報系統,不必然是C去檢舉的。

其次,雖然買賣車子的人通常都會去監理所登記,不過因為車子是動產,所以即使沒辦過戶,只要當初C買車子時雙方確實有達成買賣合意,C並從甲公司受讓車的占有,當時就已經取得車子的所有權了。只可惜,後來車子失竊,B又擅自將車子贈與給D,還完成相關手續,由於D不知道車子早就賣給C了,屬於法律上所謂善意的第三人,因此D依法善意取得該車的所有權。

另外關於C的損失,由於B以經理身分代表甲公司,在無合法權利情況下將該車轉讓予D,導致C喪失車的所有權,依法屬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B跟甲公司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至於車子,實務上認為C可以類推適用民法規定(民法第183條),請求D於現受利益限度內返還其無償受讓的利益,也就是D要把車還給C。最後,無辜的D因為B沒有誠實告知事情的始末,空歡喜一場,也可以依法(民法第411 條)向B請求損害賠償。

A先生瞭解相關規定後,先用公司的錢賠了C,並把B降職外加扣他每月的薪水,D也將車子歸還給C,才把事情順利解決。
(作者是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地政士,林佳穎會計師、律師整理)

轉摘自【2009/03/25 經濟日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quari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