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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情義相挺,答應投資朋友乙的公司。原因是,乙是某公司董事長,公司營收不佳,資金周轉困難,所以向甲求救,希望甲拿出3,000萬元投資,條件是給予45%股權,讓甲成為最大股東。雙方協議以一個月有效,事成,將立刻辦理公司董、監事改選、變更登記,每遲一天就罰乙5,000元。

甲和乙簽好約之後,過了兩、三天,出現了第三人丙,到法院聲請扣押乙持有的股份。「事情糟了!」乙大驚,趕緊找丙談和解,表示願意把公司50%股權讓給丙。不久,公司進行董、監事改選,持股較多的丙成為董事長。情勢大轉彎,最大股東不可能是甲,他卻還蒙在鼓裡,到處湊資金。

另一方面,甲找人擔保,向丁借貸2,000萬元,為期六個月,加上手上原有的1,000萬元,如期把3,000萬元湊給乙,卻聽到乙說公司已非他所能主導;甲雖有45%股權,但丙有高達55%股權,只剩下5%股權是乙能掌握的,因此乙無權召集董、監事改選。更殘酷的是,甲和丙是商場競爭對手。

甲難掩羞憤,找乙算帳,但乙解釋他「非不為也,實不能也!」不是不願意,而是沒權力,屬於事實上的不能為;而照這個邏輯,乙也不必被罰每天5,000元的違約金。看到這種情況,我只能說是甲太大意了。

另外,甲和丁的六個月貸款到期,丁向甲和其擔保人要錢。甲和丁協商結果,甲要把市價2,000萬元的房子給丁。和解書寫好後的第三天,丁帶著太太去看房子,丁太太發現是路沖的房子,不想要了。但我說,既然已經達成和解,之前的債權就消滅了,現在再反悔也沒用。

這個故事說明,除了買賣股份要注意外,寫和解書更不能大意或隨便反悔,但是很多人沒有搞清楚,輕忽和解的效力。

舉例說,以前鄉下土地較不值錢,經常有越界建築的情況,如果無法順利拆屋還地,意氣用事也沒用,雙方大多乾脆和解,談價錢,有時候,和解契約寫好一坪7萬元成交,地主回家之後告訴太太,卻被太太嫌價錢太低,應調高為10萬元,想反悔。這是地主兩夫婦的觀念有誤,因為和解不能任意反悔,事前就該想清楚。

還有個先生有暴力傾向,有次把老婆打傷,雖然只是輕傷,但老婆氣得以傷害罪告上法院,後來,是老公求老婆別讓他留下不良紀錄,因此一審之前兩人就和解。和解狀的內容大致是:他日如果再犯,以致不堪同居的話,老婆可以提起離婚之訴,老公還要給300萬元。

三年後,這個老公不小心又在酒後打了老婆,老婆當然拿出當初的和解狀,白紙黑字,堅持要告。老公怕了,來找我求救,但我告訴他,300萬元當然要給老婆,因為這就是「酒後的代價」,但另一方面也勸他老婆別離婚,再寫一張和解狀即可,但是懲罰條款的金額提高到500萬元。

(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轉摘自【2007/12/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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