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聽說,有人因為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天外飛來一筆債務。離譜的是,就連年幼無知的小孩都會有這種遭遇,因為他隔代繼承了阿公的債務。這些人覺得世界對他們很不公平,也因此產生許多社會問題。

最近,新聞大幅報導,全國出現年紀最小的債務人,他是嘉義市一個三個月大的男娃。我特別剪報研究。

男娃的母親在懷胎八月時,她的父親(男娃的阿公)去世。她去辦理拋棄繼承時,曾經請教法官,是否也要幫肚子裡的小孩幫理拋棄繼承?當時法官給她的答案是:沒有定論,但要等小孩出生後才能辦。

男娃出生時,已經是阿公過世三個月後,男娃的母親幫他算命取名、辦理出生登記,等資料齊全後,再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時間距離阿公去世已有半年。法官認為,這已經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限,駁回她的聲請。

這個新聞引起社會廣大注意。有人說法官不對,有人指制度不對,法界更掀起一片討論聲浪。就我辦過遺產繼承案件的經驗,我認為解決這件事有兩個關鍵要注意:

首先,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情的二個月內完成(民法第1174條)。不過,就像我在今(96)年5月16日的專欄中,談過一個也是隔代繼承的案例:第三代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起始點,要從法院裁准第二代拋棄繼承時才算,而不是從第二代去辦理拋棄繼承的那天就開始算。

所以,法官駁回男娃的母親的聲請,有理或無理,就要先了解法官如何計算「二個月」的起算日,再看是否真的超過二個月的時限。

其次,從法理上來看,民法第7條規定,對於將來非死產的胎兒,為保護胎兒的利益,視為已經出生。所以,如果有遺產是財產大於負債的時候,胎兒可以繼承財產。

再對照民法第1166條,胎兒是繼承人時,如果沒保留胎兒的應繼分,其他繼承人不可以分割遺產;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胎兒是繼承人時,應由母親用胎兒名義申請登記等規定,都可以知道胎兒在實務上是可以繼承遺產的。

只是,反過來說,如果是遺留的債務大於財產時,那該如何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上看法分歧。民法第6條說,人的權利始於出生,胎兒本來是沒有權利能力,可是依民法第7條的規定,它只有說「利益」的保護,才「視為」胎兒已經出生,所以嚴格說來,胎兒只繼承利益等「權利」,不必繼承非利益的「義務」、「債務」。

我的看法是,只要胎兒繼承的是債務這種「不利益」情形,即使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依法也可以不繼承債務,就沒有拋棄繼承時效問題。在這個例子中,不管男娃的母親有沒有在法定時間內幫孩子成功辦理拋棄繼承,都沒有關係。簡單地說,如果繼承人是胎兒,根本不用辦拋棄繼承。

(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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