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戶扯不清 害人害己

【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7.03.28 03:47 am


前陣子,有個讀者看到本專欄,找我訴苦,說她老公十幾年前用她的名義投資某家公司,插乾股當董事,但後來公司經營不善,不了了之;國稅局最近通知這家公司的董事,詢問:公司解散了,要推派誰當清算人?若沒清算人,依法,董事通通是公司的清算人,必須繳納公司所欠千萬元稅款。

這位讀者事實上早把股份讓出,依90年公司法,視為解除董事職務。可惜,這家公司沒有到經濟部辦理,所以有這個後遺症。說真的,人頭問題多,所有人和人頭戶,都會受害。我再舉幾個例子:

某甲利用朋友乙、丙、丁當人頭去買股票和土地。後來,他找乙要回股票時,乙竟說已經賣掉。找丙,丙也去世,因為是現股戶,股票還被兒子賣了。

他再找丁,當年,甲向丁買地,但沒有過戶,有點類似現在的信託,但丁也去世,小孩已經辦理繼承,而且追索的時點已經超過法定時效15年,請求權消滅。如果,甲懂得向地政機關辦理信託登記,或訂立信託契約,就不會有這種損失。

另一個例子:有個A先生怕被查稅,他以深愛的女友B小姐的名字去銀行存款2,000萬元,印章和存摺都在A先生手上,但有天B小姐到銀行去,跟行員說印章、存摺遺失,成功領出1000萬元,被A先生發現了,跑來找我解決。

我跟A先生說,有二條路,不是告B小姐偽造文書、侵占,要不就告她不當得利,是侵權行為;這就要看A先生是想讓B小姐留下前科還是坐牢,或者只要把全部或部分的錢要回來就好;最後A先生決定,能把剩下的1,000萬元拿回來就好。

在我的建議下,法官調了銀行存褶看交易明細,以及當年度的存款條和提款條上面的筆跡,證明是A先生所寫,而且B小姐對於存款來源也支吾其詞。

另外,我也教A先生聲請假扣押B小姐人頭帳戶資金,免得再被領走。

A先生成功拿回1,000萬元,我笑說,被女友領走的1,000萬元就算是他的學費吧,況且,B小姐已經把1,000萬元花掉,也沒有財產可以追索,所以就算告贏,也沒辦法拿回那筆已被領走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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