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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海外 稅務停看聽

【經濟日報/楊惠舜】 2006.11.12 03:23 am


有鑑於國內政治紛擾與經濟前景不明,將資產移轉或移民海外尋求穩健獲利與安全成為許多中高階資產族群在規劃其未來時的考量之一。但是許多人在規劃時,往往忽略了對當地稅法的掌握,因此誤觸法網,遭受當地稅務機關的處罰。因此,本文將以台灣人投資海外的角度,探討對於美國、加拿大、中國、香港、新加坡對於人新移民以及外國投資的相關稅務規定加以說明。

美國

美國是政經強權的國家,對許多台灣人而言,它是一個充滿夢想的天堂,因此很多中高資產族群如有機會都希望到美國置產或辦理移民。目前有數以萬計的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長期居留在台灣,但多數人常忽略了每年對美國報稅的重要性。

美國是目前全世界唯一對其海內外公民或居民的世界收入及世界資產課稅的國家,因此在美國有置產,且經常往來居住台美兩地且具有雙重國籍的台灣人,必須養成對美國當地政府報稅的好習慣。

根據美國稅法的規定,只要每年有按時報稅,全年設籍海外(台灣)或過去一年中有330天旅居海外的美國公民與居民的世界收入每年約有八萬美元的免稅額。加上台灣與美國簽有所得稅條約,雙重國籍者在台灣所繳納的所得稅可以作為在美國的外國稅扣抵(foreign tax credit)額,因此大部分在台灣的美國海外居民並不需要再對美國繳納所得稅,因此許多人因此認為不需繳稅所以就不用報稅。

這是一個錯誤觀念,因為報稅與繳稅原則上是兩回事,報稅是人民應盡的義務,但是查稅是各國稅務局應有的權力。一般而言山姆叔叔最少有5年的查稅期間,因此與報稅有關的單據至少須保留5年以上,但一般建議保留10年。

雙重國籍者,如果認為台美並未簽訂租稅協議,所以美國山姆叔叔不可能查出自己在台灣的資產狀況或是認為可利用台灣護照投資海外資產就可以對山姆叔叔隱匿海外資產與所得,這其實是一個很天真的想法。因為當美國新移民在入境海關處填寫資料的時候,就已經一併附上上面有身份證字號的台灣護照影本,因此不管台灣護照換了幾本,山姆叔叔仍然保有你的身份證字號。

且美國山姆叔叔,對於長期沒有申報海內外所得但有能力持續繳納美國房貸或在美國能維持高水準的日常生活開銷的公民與居民,時常施予關愛的眼神,且必要時採實質認定來推論居民的所得,進而要求罰補稅款。至於海外美籍人士的稅務規範繁雜,在此不多做說明。

外國人如果在報稅當年度沒有在美國停留超過31天,且過去3年的加權平均在美國停留時間不超過183天,山姆叔叔就不會將他當作美國人或要求依照美國居民的條件報稅,而是當作非美國公民或居民的外國投資人,故美國政府僅對其美國來源收入課稅。

一般而言,當非美國人欲投資於美國金融市場時,須先填寫一份W-8表格申報所居國家以證實其為非美國公民或居民的身份。同時由所開戶的銀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或券商依照為申報表格上所載的居所所在國家,先預扣非美國人客戶的美國所得稅。

一般而言填寫W-8表格後,外國投資人的銀行與債券利息免稅,股票資本利得免稅,但是股利所得要扣繳31%所得稅。如果外國人投資人沒有填寫W-8表格,或是W-8表格已過期(有效期間3年),則您的投資窗口必須以最高稅率31%對您所有所得進行就源扣繳。

因此每3年定期更新W-8表格是很重要的,且要過期之前,IRS都會要求您的投資窗口通知外國投資人更新,只是多數時間都被投資人所忽略。

當W-8表格過期後,包括銀行利息與股票資本利得在內的原免稅所得遭就源扣繳31%時,外國投資人應儘快補交W-8 BEN表格,並且可以到美國國稅局網站下載申請表格將被扣繳的稅金要回,但多數外國投資人均放棄向IRS索回稅金的權利。

投資美國房地產也是台灣投資人的選擇,投資的目的不外乎為求資本增值與租金收入。外國人所持有美國不動產的租金收入屬於美國來源收入,依法在扣除所有費用後依實際累進稅率繳納所得稅;租金淨收入為負值時,不能扣抵所得稅,但是可以將財產之成本墊高。

外國投資人賣美國的房子時,不動產過戶公司會自動扣繳交易金額的10%給國稅局,至於州稅,則視各州規定扣繳。

如果過戶公司所扣繳之10%交易總金額高於應納房地產增值稅,投資人可於次一年度時申請退稅;但是部分投資人並不清楚此規定。依美國稅法規定,美國僅對外國投資人所持有的美國資產扣繳遺產及贈與稅。

簡單來說在美國贈與無形資產(如股票債券等)並無須繳納贈與稅,但是如贈與有形資產(如不動產與轎車)須課贈與稅,稅率與公民等同,至於贈與稅終身免稅額度僅為1.3萬美元。但如果是遺產稅,則不管有形或無形資產均須繳納遺產稅;且外國人的遺產的免稅額度為6萬美金。

中國大陸

台灣被認定為大陸的一個省,台灣人不可能移民,但可以移居到大陸。原則上台胞證申請有效期限為五年,且每次可入境大陸3個月,必要時可於大陸當地再延簽2次各3個月,如果有需要,也可申請2年期的工作簽證,這樣就可不限次數不限時間的進出或停留大陸了。

投資於中國大陸的台灣投資人,只要不居住於中國境內,且於中國境內無住所,居住不滿一年,僅須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台灣投資人的大陸境內所得屬非常態性例如:其他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財產租賃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一般,原則上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但各種所得的可扣抵額度有所不同。

如果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部分須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加徵應納稅額50%(即總稅率30%);超過50,000元的部分,則加徵100%(即總稅率40%)。

由於台籍人士月收入之所得稅計算方式比照外籍個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4,800元(附加減除費用標準3,200元加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1,600元)。因此自2006年1月1日起算,超過減除費用標準4,800元之後所得,須按照5%~45%超額累進稅率減去累進差額後,計算中國大陸之境內應納所得稅額。台灣稅法上認定中國大陸地區所得屬境內所得,所以大陸地區所得須納入台灣所得,而已在大陸繳納的所得稅,可自台灣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目前中國大陸由於戶政與地政及公安系統尚未連線,故遺產贈與稅尚無法施行。

加拿大

加拿大是一個福利完善且歡迎移民之國家,吸收外來移民是加拿大的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因此加拿大的移民政策是世界上最為寬鬆的地方,外國人可選擇依親、技術移民、或商業移民。技術移民憑本事,商業移民需要有80萬加幣等值的淨資產,且向加拿大政府指定並擔保的基金投資40萬加幣為期五年,以獲得居留加拿大資格。

加拿大同時也是世界上稅率最高且稅務制度最複雜的國家,因此移民或投資加拿大前須先對其有一個基本的概念。

加拿大不徵收遺產稅及贈與稅且原則上僅對於該國居民扣繳所得稅,但居民及非居民都可能成為納稅義務人。在一年中於加拿大「旅居」或暫居183天以上之居民,就須申報所有加拿大境內和境外的所得。最高個人所得聯邦稅率為29%,各省的省稅約15%(約為聯邦稅的1/2),所以身為加拿大居民所須繳納的實質稅率高達45%左右。

若加拿大公民搬離加拿大,他就不再是加拿大居民,因此不再需要對加國報稅。但是,居留加拿大的非居民若有在加拿大境內的薪支所得、經商所得、利息、紅利、管理費、租金、權利金、退休金、贍養費等收入以及出售加拿大產業之扣除成本後之獲利的1/2,都須要就源扣繳所得稅25%。

持有雙重國籍者,在加拿大報稅時可就已在台灣所納之所得稅申請證明單據,做為海外所得稅減稅,以避免雙重課稅。

不過由於中加兩國並無簽訂租稅協定,而且並無邦交,所以加拿大政府對於來自台灣的加拿大居民之海外收入在跨國查證上有其執行上的困難,故暫時完全依賴納稅人的誠實申報。

新加坡

新加坡是國人移民的首選之都,因為新加坡人民教育水準、國民所得、生活水準皆高,福利制度完善且治安良好。如果要以投資方式移民新加坡至少投資星幣200萬元,但其中約一半的資金可投資於私人住宅房地產。如不願承擔投資風險,外國人只要在新加坡政府所認可的銀行存款星幣500萬,也可取得永久居留權。

欲移民者也可選擇抵境永久居留(Land-ing PR)的方式移居獅城,原則上,只要大專學歷或高中畢業有2年工作經驗就可辦理,但缺點是這種方式,不是直接移民,而是新加坡先發一張可以長期停留的VISA給您後,您須在新加坡找到工作、住滿一年、或你小孩在新加坡就學時才可以轉換身份。

近年來新國政府大力改善金融投資環境以吸引高資產族群將私人帳戶轉移到新加坡。因此整體政經工作環境值得考慮移民,唯新加坡不允許雙重國籍,如要入籍新加坡公民須放棄台灣國籍,因此作決定前必須三思。

新加坡居民的最高所得稅率為21%、財產交易所得稅為10%、遺產稅最高稅率為10%。居民之總遺產稅課稅範圍僅針對境內

不動產及世界各地動產課稅,遺產免稅額為60萬新元,超過1,200萬新元稅率為10%否則以5%計算。

一般非居民如透過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收益不必課稅,如停留獅城時間少於60天,則無須繳交所得稅。每年停留時間少於183天,則僅就新加坡來源所得扣繳15%所得稅,如為跨國公司高階主管則稅率可能高達22%。一旦停留時間超過183天,則所得稅率為15%或比照新加坡居民所得稅計算。

在作任何移民或資產移轉的決定前,一定要審慎評估當地的移民規範及稅法,以便能夠充分掌握資產配置及對未來生涯的規劃。雖然台灣與多數國家並無邦交也無簽訂租稅協定,造成台灣投資人在海外/台灣所繳納的各類稅款,無法完全扣抵台灣/海外的所得。但是,只要慎選投資管道,台灣投資人於海外資產的應納稅額也可以控制在合理區間。

已移民或有移民計畫的中高資產族群,也須就當地稅法與移民法規進行進一步瞭解。錢進海外前應審慎規劃,必要時諮詢兩地的稅務專家,否則有可能在98年後台灣將海外所得納入國內綜合所得稅應繳納範圍時,會面臨到雙重課稅且無法扣抵的窘境。

香港

香港是個移民國度,只要是依親、在香港工作,或投資HK$650萬申請投資移民者,在香港住滿七年即可取得永久居留權。雖然香港的最高所得稅率僅20%,但由於生活費用極高,求生不易原則上並非移民首選。

不管是居民還是非居民,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於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簡單來說,在香港製造銷售到海外的物品,所提供的服務或是活動是在香港發生、簽訂商務合約或交易標的主體是在香港,香港不動產的出售或租金收入等獲利,才須在香港繳納所得稅。

同時為引進外國投資人將資金挹注香港,香港除了外國投資人的股票資本利得、股利收入,與銀行利息所得均免稅外,2006年初更取消了遺產稅和贈與稅,加上與台灣距離不遠,同文同種容易溝通,且香港金融主管機關與金融機構對於保護客戶資料做的極度嚴謹,所以許多台灣人喜歡把錢放在香港。同時台灣稅法上規定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屬境外所得,故目前不屬於應稅所得,故無須於台灣報繳所得稅。

(作者是IAAFP國際認證財務規劃師協會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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