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結婚,必須經過公開儀式和兩人以上證人證明,才有效;但去辦戶籍登記,只有「推定」已經結婚的效力,當事人還可以舉證推翻它的效力。離婚就不一樣,除了要有書面外,還得向戶政機關登記,才會有效。

這在實務上造成奇怪的現象,沒辦結婚登記的人,為了要離婚,得先去把結婚登記辦完,才能辦離婚;有人乾脆「便宜行事」,想說沒辦結婚登記就算了,離婚就沒有去辦,反正也沒有人知道。

但夫妻萬一沒有有效離婚完成,又有一方過世了,繼承遺產的問題就會變得很麻煩。這也是為什麼我一直主張,結婚也應該跟離婚一樣,改成以登記為有效要件的原因。

多年前還適用夫妻聯合財產制,一位教民法的大學教授來找我,傷心地說,他女兒前一天剛過世。

十年前,他女兒結婚隔天就到國外度蜜月,小夫妻倆在異地鬧翻,決定離婚。女兒悶悶不樂,他因而把許多財產都登記到她名下。

女兒和那無緣的女婿並未辦結婚登記,事後也沒有去做離婚登記。教授很慌,無緣的女婿居然可以和他共同合法繼承這些財產。他問我實務上有什麼解套辦法?

教授把財產轉移給女兒時,沒有辦財產贈與手續;而且,他女婿是學法律的。。

我建議他看能不能找到什麼蛛絲馬跡,巧了,居然在女兒大衣口袋發現一張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上面記的時間是一個月前。我心想,怎麼早不寫、晚不寫,這時候寫離婚協議書?也許是男方要結婚了!

我請教授去調查,結果查出那無緣的女婿已是上市公司總經理,身價4億元,跟公司秘書訂婚不久,準備結婚了。

我拿到教授的辦理遺產事宜委託書後,去找那位總經理,自我介紹說是教授的學生,恭禧他訂婚,閒聊中發現他並不知前妻已過世。我提醒他:先前離婚程序未合法完成,前妻是可以出來主張他重婚的。

那總經理要求我轉告無緣的岳父教授和前妻,大家「好聚好散」,但口說無憑,我請他把四字寫在紙上,好回去交代。我又稱讚他年輕多金,看他高興,再拉回正題,告訴他前妻已過世。

他懂民法,知道配偶可分得一半遺產,但我跟他說,他財產已經那麼多,兩人實際上也不在一起,何必還要遺產,但他生氣地說依法本來就可以繼承,我順勢要求他再把「依法繼承」寫在紙上。剛好湊齊八個大字。

換我出招了。因為依民法規定,婚後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拿到夫妻財產差額的一半。很多人都沒有注意到這一條。總經理身價4億元、教授女兒財產2,000萬元,教授可代替女兒分得1億9,000萬元,聽到這裡,總經理超緊張,直呼:「換成我倒賠,不行啦!」

我拿著那張寫著八個大字的紙,告訴他,岳父教授也不想為難他,就讓我幫他辦拋棄繼承,希望他三天內備齊文件送到我辦公室。結果他當天傍晚就跑來了,還帶了一盒水果來謝我。

教授事後知道我處理方式,認為自己「痛失」近2億元的差額請求權,但同意這麼處理比較有誠信。(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quari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