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跨海繼承 適用法律有玄機

【經濟日報/林敏弘】 2007.03.07 03:56 am


泡麵之父吳百福的第二代跨海爭產的新聞,媒體報得很大,最近,我也處理一件類似的案子。那是一個醫師,他在台灣有太太,也有一個兒子,早年卻跑到日本去,並說自己沒結過婚,就在當地娶了一個日本太太。

這幾年,醫師年紀大了,身體不好,自知來日無多,才跑回台灣,恢復中華民國國籍,委託我開設的房仲公司幫他變賣在台灣的祖產,打算換成現金,方便匯回給日本的妻兒。祖產還沒賣掉,他先回到日本,沒想到在日本發生車禍死亡。

老醫師活到七、八十歲,在他過世前,其實已向日本的妻兒坦白他在台灣有家室。事後,台、日兩邊爭產,卻又發現原來醫師和自家診所的護士也有一名私生子,爭產的人數又變多了。

先說台灣法律訂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來保障配偶的權益,做太太的可以主張分配財產差額;但是祖產是醫師繼承而來,所以醫師的太太不得請求。日本則沒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的制度。

翻開六法全書,這個跨國繼承的問題,要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來處理。這個醫師有台灣和日本雙重國籍,到底要用哪一國的法律?想來似乎有點費力。

其實,這個法有一個條文,規定多國籍者要依最後取得的國籍為準;但如果有中華民國國籍,也要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而且,財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也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優先。

這個醫師有中華民國國籍,最後一個取得的也是中華民國國籍,而且大家要爭的財產在中華民國境內,方向很明顯了。於是,我當中介人,向他們勸說,其實雙方都不必爭,不如和解,大家依台灣的法律處理吧。

依我國民法,這筆遺產由醫師的配偶和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來繼承,而且日本和台灣兩個配偶必須合算一份(以前的法律還承認二房),由配偶和三名子女(包括那個護士的私生子)共分,總共四份。

日本和台灣的繼承規定有差異,若是依日本的民法,配偶和子女是要各繼承一半的,換句話說,配偶可得二分之一(50%)的遺產,對配偶有很大的保障。另外,非婚生子女只有婚生子女的一半,也就是說,庶子只能算「半份」,而不是一份。

順便補充,台灣法律規定不能重婚,依民法舊法還可撤銷,不撤銷的話,兩個婚姻都成立,但依新法,重婚無效;日本也有重婚罪。只是,醫師的例子,逝者已矣,重婚歸重婚,繼承歸繼承,一個是刑事責任,另一個只是民事問題。

細心的人可以發現,依日本的法律來處理的話,上面這個醫師在台灣的元配和兒子,反而可繼承更多遺產。

(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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