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恆(化名)是山泰化學的總工程師,對有機化學的調配、混合、量產製造有相當的貢獻。在一次化學反應的實驗發生了嚴重的爆炸,張恆不幸遇難,張恆因公殉職,山泰化學除了發放年終獎金250萬元外,另核發退休金450萬元,撫卹金、互助金計650萬元。

張恆遺有一對子女,張妻為抹平此一痛苦的傷口,選擇儘快處理後事,所以在領取退休、撫卹金後,全部以現金遺產方式,連同一棟1,350萬元的房地產,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總額2,700萬元。

國稅局受理張恆的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繼承人列報的幾乎都是現金遺產,以及一棟公告現值及評定價值1,350萬元的房地產,因符合簡化查核案件,不到一個月時間,國稅局即按申報額予以核定。

根據申報當時的規定,張恆的遺產總額為2,700萬元,減除免稅額、喪葬費、扣除額共計1,425萬元,因此遺產淨額為1,275萬元,應納遺產稅額191萬5,700元(1,275萬元×遺產稅率26%-累進差額139萬9,300元)=191萬5,700元。

其實張恆的遺產稅案件關鍵在現金遺產,因為張妻在領取張恆生前服務公司發放的撫卹、喪葬、保險給付後,因不知應否併計入遺產,為避免發生漏報,全部都申報為現金遺產。

另一方面,國稅局人員發現遺產中列報了現金項目,理所當然認為是被繼承人所遺留,不太可能再詢問此現金的來源,其實所服務公司直接給予家屬的撫卹金或互助金,並非被繼承人的遺產,若繼承人像張妻一樣,誤報為張恆的現金遺產,將會白白多繳納很多遺產稅。以張恆遺產稅案件為例,因撫卹金或互助金均非屬被繼承人遺產,不必併計遺產總額,以免平白多繳稅。

依財政部解釋令,公司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是屬死亡人遺族的所得,不用計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而根據所得稅法規定,遺族取得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也免課所得稅。不過,公司給付死亡員工的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簡而言之,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領取的各種補助款項是否應列入遺產,應視該款項到底是給予「被繼承人」,或是給予「繼承人」而定。若是給付給被繼承人的款項,如應領未領薪資、基於職位辛勞代價由服務單位所給予的年終獎金、董監事酬勞金、車馬費、慰勞金或供作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等,均屬被繼承人的遺留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

若是公司給繼承人的撫卹金、公務人員或勞工保險金,或互助金及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均是直接給付予家屬,並非遺產稅課稅範圍,不用繳納遺產稅。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轉摘自【2009/04/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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