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對兄弟,命運大不同。弟弟從小讓膝下無子的姑姑收養,姑姑後來栽培弟弟到美國留學。哥哥看到弟弟有這麼好的發展,心裡不是滋味,便有意無意地常去探望姑姑,爭取姑姑的好感。

其實做姑姑的,當然也疼哥哥,那也是自己的親姪子,但是看得出哥哥比較揮霍的習性,所以態度保留,也因此發展出曲折的故事。

2004年,急需資金周轉的哥哥,瞞著姑姑偷偷把姑姑名下的房子過戶給自己。這間姑姑住的平房,市價300萬元,他打五折賣給女友一號,條件說好是房子讓原屋主、也就是姑姑繼續住,這樣事情就不會露餡。

過了兩年相安無事的日子,到2006年,哥哥的毛病又犯了。清明節當天,姑姑外出掃墓,哥哥偷溜到姑姑房間偷走黃金項鍊,同樣打五折賣給不知情的女友二號。

同年的中秋節,哥哥再如法炮製,偷走姑姑的鑲鑽手環,轉賣給銀樓,得手15萬元。隔沒多久,就有婦人把手環用20萬元買回去了。

2008年初,姑姑過世,她的養子、也就是弟弟回國後,發現房子變成別人的,一問之下,原來對方是向哥哥買的。雖然,哥哥推說是姑姑送的,但弟弟查明之後,確認是一件無實質交易的買賣關係,而哥哥的轉手價只有150萬元。

2008年清明節,哥哥帶著女友二號去掃墓,女友二號就戴著那條黃金項鍊,人在現場的弟弟一眼就認出來,便故意讚美「項鍊很美,也想買一條」等等,讓她把項鍊拿下來讓他欣賞,「鑑定」結果,確認就是他親自挑選、送給姑姑的項鍊,鍊子裡藏有他寫的贈言,鐵證如山。

同年8月暑假,弟弟回國,送伴手禮給鄰居時,居然又發現鄰居婦人手上戴著也是他送給姑姑的鑲鑽手環,忍不住質疑。婦人理直氣壯地說是銀樓買來的,而且還有收據。弟弟跑一趟銀樓去查,發現又是哥哥把手環賣給銀樓。

弟弟氣不過,跑去罵哥哥,但哥哥又推說是姑姑送的。

後來,弟弟在姑姑的房間發現一本小冊子,上面是姑姑親手紀錄兩件首飾遺失的事情,還附上日期,這件事說明姑姑並沒有把東西送給任何人,而是東西不見了。

弟弟想要討回公道,但念在手足情深,只想取回物品,並不想告哥哥,怎麼辦?

基本上,他是姑姑的繼承人,可以要回房子,向女友一號請求塗銷移轉登記(民法第767條),並請她返還占有的房子,原因是哥哥無權處分房子(民法第118條第1項),女友一號不但知道實際情形,還一起串通好買賣條件,表示女友一號是「惡意取得」房子所有權,因此不受法律保護(土地法第43條)。哥哥與女友一號的金錢關係,則由他們自行解決。

至於不知情的女友二號取得的黃金項鍊,雖然屬於善意受讓(民法第948條),但它是原主人的遺失物,所以弟弟還是可以向她討回來,時限是兩年內(民法第949條)。可是,鄰居婦人向銀樓買的鑲鑽項鍊,是在不知道手鍊是盜贓物的情形下善意取得,就不能討回來,只能買回來。(民法第950條)。由於它有高度紀念價值,弟弟也願意花20萬元買回。

弟弟費了一番功夫才拿回所有的東西。可見,同樣是把別人的東西拿去賣掉或處分掉,根據財產的種類以及後續處分狀況,將有不同的結果。自己的財產還是由自己嚴加保管,以免發生將來討不回來,或必須花錢買回來的問題。

(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商務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轉摘自【2008/10/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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