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場日本櫻花之旅,喪偶多年的甲先生邂逅剛成為寡婦的乙小姐。甲先生的公婆很開明,而且他兩個兒子也都讀到大學了,既然他和乙小姐來電,回台灣後就公證結婚,也避免宴客驚擾雙方親友。

當時,甲先生已經五、六十歲,呈現半退休狀態,就帶著新婚老婆乙小姐到處遊玩。有天他們到上海玩,發現當地的房地產前景不錯,甲先生就決定到上海再創事業第二春,叮囑乙小姐留在台灣照顧唸研究所的小兒子。

期間,乙小姐這個繼母似乎照顧小兒子照顧過頭了,兩人發生了不倫關係。甲先生回台灣後,發現兩人眼神有異,私下慢慢蒐證,終於查到兩個人不倫的證據。乙小姐還當著小兒子和親友的面譏笑老公沒有「能力」,造成甲先生心裡莫大的痛苦。這時,從研究所畢業的小兒子向父親甲先生坦承錯誤,說明繼母的年紀大他十多歲,兩個人之間不可能再發展,跪求原諒。

甲先生想過之後,覺得小兒子再怎麼不對,終究也還是自己的兒子,而且既然唸完研究所,就乾脆到上海接他的事業,也可以切斷和繼母之間的不倫關係。

事後,甲先生和乙小姐就經常吵架,乙小姐還透露她可能已經懷孕。但甲先生沒有求證或追究孩子的父親是誰,只是要求離婚,而且當著兒子和親友的面說,就算他氣死,也不可能讓乙小姐繼承他的財產。

甲先生為了保護小兒子,只告乙小姐離婚和民事賠償,而不是刑事通姦罪,在第一、二審都判決離婚。乙小姐其實自知離婚是離定了,但她繼承前夫大筆遺產,故意拖著官司,趁機脫產。

在第三審判決確定前,甲先生到大陸,意外車禍身亡。甲先生的大兒子剛好當完兵,就來找我辦遺產稅。事實上,我是甲先生和乙小姐的證婚人,事情演變到如此,也不是我所能想像。

那大兒子問我,離婚官司還沒確定,乙小姐也有繼承權嗎?而且她的肚子愈來愈大,肚子裡的小孩也能分遺產嗎?又,肚子裡的孩子如何確定是誰的骨肉?

首先,法律規定,夫或妻如果在判決未確定前死亡,這場官司「視為訴訟終結」(民事訴訟法第580條)。這句話很有學問,並不是指依照第一審或第二審的判決,而是指恢復到沒有打官司的狀態;所以,甲先生和乙小姐的離婚官司不能再打下去,兩人依然是夫妻關係。乙小姐這個繼母有權利和兩個兒子一起分財產。

但如果引用民法1145條來看乙小姐譏笑甲先生、又和配偶以外的人通姦的事,顯然對配偶甲先生造成「精神虐待」,而且甲先生也曾對外表示乙小姐沒有繼承權,提告離婚也能佐證不原諒她,所以可以用這一條法律主張乙小姐喪失繼承權。

另一個要排除的繼承人是乙小姐肚子裡的小孩。他們繼續觀察,直到小孩出生,算一算,小孩的出生日期在甲先生死後的第290天,可以推定是甲先生的孩子(民法第1062 條和第1063條),可以繼承財產(民法第1166條)。

不過,經我回想,甲先生跟朋友訴苦的時間比290天還早一個月,可見當時乙小姐向甲先生先謊稱已經懷孕,但事後一個月才懷孕的,而且當時甲先生的小兒子人已經在大陸,所以乙小姐孩子的父親應該是另有其人。

後來,男方家中想辦法做了DNA鑑定,證明小孩不是甲先生的骨肉,可以大膽向法院提出否認親子之訴。甲先生的遺產,最後還是可以只由兩個兒子繼承。(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商務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轉摘自【2008/03/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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