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部長講法》假規定 真效力


「怎麼天下有這種怪事?」有個公司股東向我訴苦,他投資的一家公司開股東會,出席的股東人數明明不夠,「怎麼可以做決議?」他去抗議沒用,公司後來又開了一次股東會,人數也不夠,又做成決議。董事長還理直氣壯告訴他:「這是有效的決議。」

我聽了,大概知道是怎麼回事,告訴他這是公司法第175條的規定:一般股東會要做成決議,規定要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的股東出席,而且表決權過半,如果人數不夠,但有總數三分之一出席,而且決議也過半同意,這時候就可以做成假決議,通過之後通知各股東,一個月內再召開股東會,若仍然沒有過半出席,但達總數三分之一,而且也有過半數表決通過,就視同決議。

「啊?假決議居然發生真效果!」他一聽完,直說自己投資好幾家公司,以後會特別小心。

假決議 反制股東不開會

但,法律上為什麼會有這種規定?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很多,而且每位股東只就其股份負責,一般股東其實只想要分點「紅」、拿點「利」,對於公司業務未必關心,所以出席股東會的興致往往不高,所以,股東會如果因為出席人數不夠等問題常常流會,公司需要決議的重大事項就會停擺,不利公司經營。這項立法也提醒股東,該開會就去開會,不然,經營者也有些籌碼可以運用。

還有人問我,人犯還沒有關滿刑期就先放出去,人都在外面了,為什麼叫「假」釋呢?我告訴他,法律上的「假」字,其實就是暫時的意思,像股東會的「假」決議,要經過一定程序才會變成有效的決議,人犯「假」釋也是,如果再犯也要再抓回來關。

法律規定,人犯有悔意者,無期徒刑服刑超過25年、有期徒刑超過二分之一,就可以報請法務部假釋出獄,出獄後如果沒有再犯罪(無期徒刑者要計算15年),就不必再服刑,算已經執行完畢。但假釋期間如果故意犯罪(過失不算),可以撤銷假釋。

其他像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等法律規定,都是相同概念。

假執行 預防脫產先自保

所謂「假執行」,就是牽涉到財產權的民事官司,在還沒確定之前,就可以宣告有強制執行力,這是因為訴訟程序複雜,時間冗長,被告如果存心賴債,就會利用上訴期間處分財產、隱匿資產,等原告勝訴之後,也無法查封財產,所以才有這個制度,但只限於財產爭訟。

法院可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包括金額50萬元以下、被告認諾或簡易官司等情形;當事人也可以聲請假執行,但法院會訂擔保金額。

相較之前提過的假扣押、假處分兩種法律上的保全程序,假執行的強度最高。假扣押只是先下手為強、預防脫產的權宜措施,假處分也是暫時禁止不能做某事,都要等官司確定才能執行,但是假執行其實已經真的執行了。

社會上有許多假事物,比如假藥、假酒、假海蔘,但是,總有被拆穿的時候;而法律上,不會真、假弄不清,所以「假」的規定也是真的,只不過效力暫時,所以也不能忽略。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

轉摘自【2008/03/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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