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92年4月向某建設公司購買溫泉地區的預售屋一戶,10坪約300萬元,換算一坪是30萬元。他看上房子的挑高設計,建設公司的銷售人員也跟他說將來可以作夾層,增加使用空間。

95年6月,房子即將完工,王先生滿懷興奮的心情去看房子,結果看到房子天花板上有很多管子,包括排水管、排糞管和鋼水管等,大約占天花板的三分之一,完全不符他的期待,不可能像當初銷售人員所說的,建造夾層。

這些管子本來應該集中在排水管道間內,怎麼會出現在天花板?王先生看得快抓狂,隔月就寫存證信函給建設公司,要求對方改善,否則拒絕再繼續繳工程款。當時他已經繳了100萬元。不過,建設公司沒有給他回應。

王先生認為,他眼見的景象,牽涉到整棟房子的結構,就算交屋後也不可能會有所改善,因此希望建設公司儘早出面解決合約問題。96年5月,王先生要出國,託我撥空幫他處理這件事。

所以,我也親自去看了一下房子,心想如果不嚴重,裝潢一下仍然可以賣出,當時的行情價是每坪35萬元,房子10坪,約可以賺50萬元,但是這些錢扣掉裝潢費和仲介費等,其實划不來。我只好出面到建設公司「攤牌」,但建設公司已委任律師處理,表示如果王先生不再繳錢,建設公司會主張解約、沒收已繳的款項。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的瑕疵擔保,在物移轉之後才適用。所以我回家研究王先生的作法是否合理。依據相關實務見解,我發現:明顯重大瑕疵、幾乎不可能修復時,可以在交屋前拒絕給付款項。所以,王先生是站得住腳的。

依法,雙方可解約(民法359條),王先生已繳的100萬元,可要求加計利息歸還(民法259條)。不過,王先生希望,建設公司把100萬元退還給他,另外加計50萬元房地產漲價的利益。建設公司則說,解約可以,但要扣掉他們的損失,比如已付給代銷公司的5%費用、律師費等。雙方的訴求,相差很大。

換我出面講道理了。由於建設公司事後變更設計,才造成天花板有很多管子,這是建設公司的不對,將心比心,自己是否也會買這樣的房子呢?況且,接下來建設公司也還有其他合建分售的房子要賣。最後,建設公司願歸還100萬元,外加三倍利息給王先生。

很多人買房子時,都會遇到房子「不符期待」的情況,尤其是預售屋,王先生的例子可以說明,如果碰到像海砂屋、輻射屋、建材不良或地震震壞了房屋結構使得樑柱都歪掉等「無法修復的重大瑕疵」,就算還在施工中、還未交屋,也可以合法解約,不用再繳錢。(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轉摘自【2007/11/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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