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個活動場合,有來賓跟我提起:「有關公司董事和董事長的法律責任,你在專欄裡說了不少,怎麼沒說過監察人有什麼責任?」他告訴我,他投資的一家公司倒了,去找監察人時,對方回應:「我沒權,又沒管事,有什麼責任?」讓他很不以為然。

也有個企業主的兒子,他跟老爸抱怨:「為什麼我當監察人,別人都當董事?」言下之意,監察人好像是個既沒錢也沒勢的角色。

今年檢調辦了幾件內部掏空案,也引起外界質疑,這些公司都有監察人,但對於董事長胡搞亂搞,卻從來沒有吭聲,坐視董事長五鬼搬運,那何須設監察人?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會是公司最高議事決定者,有很大權限,可監督董事會執行義務,但股東人數多,召集股東會不易,事實上無法隨時監督,因此才有監察人的設置,以補股東會的不足。所以,監察人是法定的、必備的、常設的監督機關。

董監哥倆好 誤會大了

翻開公司法和證交法等規定,監察人的權限其實非常的大,他有監察權、股東召集權、公司代表權等。

其中,監察人的監察權,包括:調查公司設立經過、業務和財務狀況;查核公司會計表冊以及公司發行新股時的限戶出資;聽取報告權,比如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以及,對董事會或董事違法行為,行使制止權等等。

我聽說,有些公司會召開「董監事連席會議」,表面看起來像是董、監事「哥倆好」,關係很麻吉似的,但其實這是不對的,因為雙方各有權責,監事可以監督董事,彼此是對立的性質。

就有某公司把新開發的科技產品,低價讓給另一家公司去生產,被股東發現,公司因此少賺了,從相關資料才知,原來這是經董監事連席會議通過的決定,所以董、監事一起告,讓監察人有理說不清。

法律上,監察人經股東會選任,和公司間既有委任關係,須負忠誠義務,以善良管理人的立場去處理監察人的事務,如逾越權限,還要對公司負起賠償責任。

不過,很多人誤以為:「我逾越權限,可能有事;那我不管事,總可以吧?」比如不出席會議、不召集會議、也不行使監察權,但這樣賴著名份不做事,對公司造成損害,也有賠償責任。

不行使職權 準備賠償

公司法第224條更明訂,監察人執行職務違背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也要付賠償責任。曾看過一例,有董事發現公司有重大虧損的可能,因此向監察人報告,但監察人卻不理不睬;後來,監察人被要求賠償。

目前,很多企業並沒有正面看待監察人的角色,認為是酬庸或安排親信;有時,還朋分職務、形同分贓;甚至以人頭擔任,便於操控;有些情況則是拿來增加頭銜、提升個人份量。對公司的健全發展是種障礙。

監督和查察 責任重大

其實,公司董事長或董事,對於監察人應多尊重,讓監察人發揮職權,不應「出席」董、監事聯席會,而是「列席」董事會才對。也不應由「人頭」擔任,因為麻煩很多,像現在很多社團、基金會也有監察人的設置,讓人產生諸多聯想。

監察人的設計,既要「監」督也要查「察」,所以職權大,職責也重。如果以為監察人功能有限,把監察人「看扁」的話,那就誤會大了。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


轉摘自【2007/11/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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